如何看待资产证券化与银行风险控制?

自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产生以来,由于具备规避资本监管、多样化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等优势,资产证券化业务得到迅猛发展。以全球资产证券化程度最高的美国为例,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从1996年的1000多亿一度发展到2007年的7000多亿。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用风险、声誉风险、道德风险、投资风险、承销风险的存在,再加上监管的放松,最终导致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危机后,国际组织和国内外学者就资产证券化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和深入的研究,作为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代表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度量及其防范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和完善,终于在2012年底构造了一个度量资产证券化的全新框架。我国在2011年开始启动第二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为资产证券化注入新的活力和流动性。今年以来,我国高层**在公开场合明确提出要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发展,同时8月底国务院**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落实相关政策,不少资产证券化项目已发行上市或处于申报阶段。考虑到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起步,金融机构未建立起有效、系统的防范体系。因此,应仍应吸取国外经验,紧跟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证券化的度量框架,及时监测和防范资产证券化中银行面临的风险,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

一、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角色及面临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最早产生于70年代的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不动产抵押支持证券是最先出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以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来产生的利息为现金流,向金融市场发行新的证券,随后经过发展和创新再产生了其它形式的产品。包括资产支持型证券、抵押支持证券、流动性便利、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分档次抵补的担保等。都是将缺乏流动性、能产生未来收益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其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以资产池的收益为保证而发行新的证券。发行后的证券(一般是中间级的证券)经过再次包装后,以此为基础发行新的证券,称为担保债务凭证。类似的,发行后的担保债务凭证还能经过反复包装后发行,变成二级担保债务凭证、三级担保债务凭证等等,这一系列过程称之为再证券化过程。

(一)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不同角色

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2007年金融危机之前,资产证券化以其能盘活资金存量、缓解银行期限错配的功能以及融资多样性和更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发展迅速。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着发起机构、投资机构、承销机构这三个不同的角色,同时也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1.发起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资产打包“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如果银行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认为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标准一,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了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标准二,银行作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或其它类似方式购买第三方实体暴露的承销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通常被看作是承销机构,但是如果它对该过程进行管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信用增强,可以认为是发起机构。

虽然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是将资产以破产隔离的方式出售给其它实体,但事实上很难做到“真实销售”。首先,“真实销售”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条件,银行往往很难予以满足;其次,即使做到了“真实销售”,当资产出现价格下降或违约时,银行迫于声誉和道德压力不得不购买这些证券,从而遭受损失。因此,银行作为发起机构,虽然转移了部分信用风险,但是还会面临基础资产违约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2.投资机构。银行也会出于分散投资和获得较高收益的目的,将部分资金投资于资产证券化后发行的证券。例如,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务凭证等。此外,通常银行会持有由自身资产打包出售后为基础发行的少部分次级证券。从而其它投资者一样,银行会面临着投资风险。其中,投资风险包括基础资产债务人违约的信用风险和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的市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3.承销机构。银行作为承销机构常常会向发行的证券提供信用增强、流动性便利。信用增强是一种合同安排。在这种合同安排下,提供信用增强的银行实质上向合同中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某种程度额外的保护,保留或承担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当基础资产池中的资产面临损失时,根据条款要求,提供信用增强的银行可能将会首先承担这部分损失。信用增强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流动性便利是信用增强的特殊形式。当资产的未来收益不足以支付投资者收益时,提供流动性便利的银行将会支付这部分差额。尽管银行作为承销机构出售证券、提供信用增强或流动性便利会获得部分收入,然而一旦基础资产池出现违约,将会首先承担损失,从而面临承销风险。

(二)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面临风险特征

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面临的这些不同类型的风险,同其他业务风险相比,表现出以下三点不同的特征:

1.风险暴露的不确定性。首先,证券化产品多种多样,而且有些产品结构非常复杂,很难用模型准确度量其风险;其次,银行将贷款名义上“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后,当贷款的借款人违约时,迫于道德风险和声誉风险,必须承担责任购买证券化后的产品;此外,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暴露的大小受借款人贷款违约损失率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证券化风险暴露产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暴露大小的不确定性。

2.风险来源的多样性。银行在证券化业务中会受到多个风险的影响,基础资产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会受到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或承销机构,通常还必须承担其它的角色,比如隐性支持信用增强、提供流动性便利,并且还要面临提前摊还、清收式赎回问题,而这些都会让银行面临风险损失。

3.风险的破坏性。正如次贷危机中所见到的,证券化业务风险造成了巨大的动荡,风险从一个区域传染到另一个区域,多个所谓的“大而不倒”机构也纷纷破产或接受政府救济。同时,证券化程度越发达的国家,遭受的损失越严重,这足以说明其风险的破坏性。

由于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特征不同于其他的业务风险,再加上其结构形式的逐渐多样化和规模的更加庞大,从第一代巴塞尔协议到第三代巴塞尔协议,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演变

伴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发展和风险的多样化暴露,三代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规范经过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就其演进总体来说,巴塞尔委员会以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外部监管、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为框架来监管资产证券化。在第一支柱下,将资产证券化归类在信用风险的框架下单独度量。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演变中,主要围绕着其度量模型的改进。同时,不断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次贷危机的爆发让巴塞尔委员会开始重新审视现有监管框架,并随后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和完善。以次贷危机发生的时间为分界点,我们可以将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分为次贷危机前的监管框架和次贷危机后的最新监管框架这两个阶段。

(一)次贷危机前的监管框架

次贷危机前的监管框架我们又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1992-2004年探索期。在这一期间中,资产证券化以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主线的度量框架模型不断变化和完善。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资产转让与证券化》报告,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机制、动因及风险、监管者的政策措施。1999年6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2001年1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1年10月第一次工作报告这三份文件渐进式地补充完善了度量资产证券化资本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可以认为这三份文件是资产证券化处理方法的雏形。2002年10月的第二次工作报告则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首次提出资产池的分散性和引入第二支柱。同时,对具有提前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处理方法进行了更改。2003年4月的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简化了证券化的处理方法,首次引入第三支柱并规定了资产证券化下标准法和内部评级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两个部分。2004年10月提出了修改意见稿,从五个方面对证券化框架进行了修改,简化了证券化框架并促进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2.2004-2009年暂时成熟期。2004年6月和2006年6月的巴塞尔II完整地概括了资产证券化的整个框架。第一支柱下主要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概念、风险转移过程的操作要求和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在第二支柱下,对之前第二次工作报告进行了完善补充,规定了监管者在信用转换、市场创新、隐性支持、剩余风险、早偿风险等方面的职责。在第三支柱下,明确了证券化机构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定量披露和定性披露的责任。 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在经历了这两段时期后,最终形成了以三大支柱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并形成了以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主的度量模型。同一般信用风险中的标准法一样,证券化框架下的标准法也是根据对证券化产品的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暴露的权重,从而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而这一标准法的缺点是对贷款质量的风险敏感性不够,对评级机构的依赖性过强。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同意银行以内部模型法为基础的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内部评级法包括三种方法:一是评级法。该方法类似于标准法,也是给每个风险暴露分配相应的风险权重,但其风险权重受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评级的时间长度、资产池的分散性、风险头寸档次这四个方面的影响;二是内部评估法。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内部评估法下,要将内部评级结果与外部评级进行比较后,确定风险权重;三是监管公式法,此方法不再是给证券化暴露分配权重的思路,而是根据公式计算出证券化暴露所需的资本,然后乘以12.5得出该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然而,此时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成熟只是短暂的,2008年次贷危机的发生暴露了度量模型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的以下三点不足:第一,度量模型不能充分反映市场变量的变化;第二,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标准法下,资本要求的大小主要由外部评级所决定;第三,资本度量模型存在“悬崖效应”。金融机构评级的稍微下降,将导致资本要求的大幅度增加。因此,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资产证券化框架进行修订。

(二)次贷危机后的最新监管框架

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对现有证券化框架改革的增强修订稿,分别对现有三大支柱进行了修改:对第一支柱的修订主要从再证券化风险权重、标准法下的风险权重、自身担保评级的使用、信用风险的操作要求、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流动性便利、市场混乱情形下流动性便利的资本处理等方面进行完善;对第二支柱的修订,主要从企业全局风险监管的风险管理水平、特殊的风险管理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对第三支柱下的修订主要从交易账户的证券化暴露、证券化发起人、证券化度量模型、再证券化估值、证券化估值、证券化过程中管道和仓储风险等方面,要求加强相应的信用披露。

2012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对现有证券化度量框架更新后的征求意见稿,并在2013年1月对征求意见稿中调整的监管公式法和修订的评级法进行了详细介绍和完善。首先,本次修订的目标是使证券化资本要求更加审慎和更具风险敏感性,其次是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并进一步减少资本度量模型的“悬崖效应”。总的来说,巴塞尔委员会本次修订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点:第一,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两种可选择的方案计算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第二,两种方案中都把支撑集中度比率法作为直接应用1250%风险权重前的备用方法。同时,对于再证券化,必须只能使用集中度比率法计算其风险权重;第三,增加了高评级优质档次证券的风险权重,但是降低了低评级档次证券的风险权重。同时,在所有计算模型中,将证券化暴露的基准风险权重设置为20%;第四,在调整的监管公式法和修订的评级法下,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加入了风险期限的考虑,风险权重会随着证券化暴露的期限而改变;第五,对于某些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提前摊还、合格流动性便利的特别处理将被排除在框架外。

巴塞尔委员会最新资产证券化框架还是以三大支柱为核心,只是第一支柱下的风险度量模型更具适用性和选择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更加的完善。在第一支柱下,资产证券化的度量模型不再是以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主线,而是以两种完全不同的可选择的方案取代。

在方案一中,首先,如果银行有充足的信息决定内部评级法下所有潜在暴露的风险,并且在监管者的允许下,将应用调整的监管公式法。其次,如果银行不具备使用调整的监管公式法的条件,将应用修订的评级法或简化的监管公式法,使用哪种方法取决于当地的监管当局。同时,在某些条件下,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以应用内部评估法替代修订的评级法。然后,如果银行都不能使用以上方法,将采用支撑集中度比率法作为备用的方法。最后,如果银行使用支撑集中度比率法也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将直接为风险暴露应用1250%的风险权重。

在方案二中,首先,银行需要区分高质量的优质档次暴露和所有其它暴露,如果银行不能决定暴露是否为高质量的优质档次,将作为其它暴露处理。随后,对于高质量的优质档次暴露,银行将应用修订的评级法(有时可应用内部评估法)或修订的监管公式法。此外,如果银行不能使用修订的监管公式法,并且取得监管者的允许,可以使用简化的监管公式法替代。如果银行都不能使用以上方法计算优质档次暴露,将使用支撑集中度比率法。对于其它非优质的暴露,如果银行有充足的信息计算,在监管者的允许下,将使用集中度比率法,否则,将使用支撑集中度比率法。最后,如果银行对于优质档次暴露和其它暴露都不能使用支撑集中度比率法,将直接为风险暴露应用1250%的风险权重。

最新资产证券化框架相比原有资产证券化框架在许多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第一,加强了银行自身信用风险评级的责任,减少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第二,提供了更多分层级可以选择的公式,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选择合适的公式计算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第三,模型中加入了更多的风险影响因子,增强了度量的风险敏感性;第四,统一了不同公式下评级分配权重的最小基准值,促进了监管框架的一致性,并以较高的20%为基准值,减少了由于信用评级变动而带来的“悬崖效应”。

然而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具体地说,在资产证券化度量模型的两种选择性方案下,第一种方案主要有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在管辖区内,修订的评级法和简化的监管公式法两种不同的选择,会导致相同证券化暴露不同的资本要求,从而又会产生新的监管博弈和监管资本套利机会;另一方面,对于非优质档次暴露,相关模型可能不能准确度量证券化的风险暴露。第二种方案下主要有三方面的不足:第一,对于如何区分高质量优质档次暴露和其它暴露,将又会面临监管博弈、主观判断和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问题;第二,一旦证券化暴露由于某些原因从高质量优质档次暴露变为其它暴露,会产生新的“悬崖效应”;第三,集中度比率法不依赖模型的任何假设,风险敏感性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过于保守的资本要求。

三、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对中国的启示

2013年8月,李克强总理表示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我国不少金融机构已经在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承销和投资业务。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扮演了多个角色,从而面临了多种不同的风险,任何一种风险的发生,都足以让银行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银行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度量模型计提资本准备,以防范预期损失和“尾部”导致的风险非预期损失的发生。但是,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给准确度量风险暴露和分配风险权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研究发现,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对银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建立了监管框架。但2008年的次贷危机的爆发暴露了原有监管框架的许多缺陷,巴塞尔委员会吸取教训,对证券资产化监管框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更新。然而,由于新的监管框架仍然存在缺陷,并且实践应用中还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积极寻求各个监管当局关于本次度量框架模型修订的反馈意见,并随后发布定量影响研究报告。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处于二次发展阶段,在政府的引导下,试点范围也不断扩大。但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如果过于放松监管,从短期来看虽然能缓解资金短缺、增强市场流动性等优点,而从长期看一旦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最终爆发时,其破坏力将是毁灭性的。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形势下,我们既要利用好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给市场增加新的动力,同时又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谨防风险的产生和积累。

首先,我们应紧跟巴塞尔委员会度量模型框架的更新脚步,加强资产证券化模型的研究,建立好控制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的监管体系,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十分必要。同时,我国在建立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应运用并强化巴塞尔委员会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来监管资产证券化,在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接我国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强化银行系统的风险防范,避免发生业务风险并影响我国长期经济增长。

第二,加强资产证券化各个流程和相关机构的监管。基础资产是收入的来源,基础资产的质量对证券化结构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在新一轮资产证券化发展中,一定要严格控制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质量, 对于某些存在问题的基础资产(比如地方债、银行不良资产)应严格把关。同时,保证评级机构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一般投资者往往通过评级标准来评判其好坏,而评级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其一部分收入来源可能来自被评级机构。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评级机构往往不会真实做出评级。因此,监管者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出现问题的机构给予惩罚。

第三,增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资产证券化的范围非常广,一切可以产生未来收益基础资产都能够打包出售。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范围已不仅限于银行信贷,还包括信托、券商等。在我们目前监管模式下,比如**负责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立项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行为规范。这种分工监管的模式,对于资产证券化这种跨行业、跨市场的工具,就不能通过单个监管机构单独实行有效的监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在人民银行的带领下,证监会和保监会协调分工、加强合作和明确责任,防止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行为的产生。

第四,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金融市场的效率依赖于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危机前过于复杂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和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很少有人能清晰认识到其隐藏的真实风险。信息披露是巴塞尔委员会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核心,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市场透明度。要将其贯彻到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包括发行机构、评级机构、担保机构。发行机构有效的信息披露,能让投资者识别基础资产的质量;评级机构有效的信息披露,能让投资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做出投资决策;担保机构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同时有效的信息披露,也能让监管机构以此为基础做出准确的分析评判。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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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金融学教授,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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