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个人征信牌照下发难

我们发现,最近几年,“征信”是一个很热的词。大家也可以看到,很多公司对征信牌照“摩拳擦掌”,很多公司说自己在做“大数据征信”,很多征信机构拿到融资……  

它是为什么一下子火了?在我国发展前景几何?未来我国征信会是什么样的状态?……我们有很多疑问。  

因此,我们从去年开始研究国外和国内征信体系的“前世、今生和未来”,期望得到上面这些问题的答案。  

国外方面,宏观上,我们研究了各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韩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历程、运作模式和监管体系;微观上,我们研究了四大征信机构(包括益博睿、艾克飞、环联、邓白氏)和信用评分机构FICO的发展历程、最新经营和财务状况。  

国内方面,我们研究了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历程、监管体系、征信从业机构(包括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概况、发展展望和一些前沿问题,包括个人征信牌照为何还不下发?征信机构是否必须是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是否以及如何盈利?现在有哪些新的征信方面的商业模式?等等。  

今天我在这里要讲的主要是我国的部分。

一、定义征信  

当我们在谈“征信”时,我们到底在谈什么?  

很多人在谈“征信”的时候,可能在说的是别的,跟信用相关的概念有很多。  

实际上,监管层对“征信”是有明确定义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认为征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征信体系的共性与个性》一文中称征信的边界是“共享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并据此判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这个概念可能比较精准。  

在这里要特别提到的一个概念是“社会信用”。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经于3月30日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认为“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这里没有明确指出“信用状况”指的具体是什么。  

在“信用信息“的定义方面,《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似乎更为明确,它认为“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这里表明社会信用的场景除了经济活动还有社会活动,它考量的除了法定义务,还有约定义务。这个概念就比较广泛了。  

我们这里谈的主要是前面的、比较狭义的定义。  

二、监管体系  

征信是金融的基石,是金融体系的基础设施。而金融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是受到强监管的。由于征信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它所受到的监管可能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严格。因此,在讲征信的产业构成之前,我们先来看下征信业的监管体系。  

1、监管政策  

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可以说奠定了我国征信监管体系的基础,此后出台的许多监管政策都是对它的细化。  

这部条例明确了我国个人征信监管实行牌照制,企业征信监管实行备案制。  

2、监管部门  

社会信用体系方面,一开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后来改成了设在发改委和央行。  

征信业的监管部门则比较明确,就是央行。但是征信业的一个子业态——信用评级的监管部门还有发改委和证监会。  

3、处罚情况  

据零壹财经不完全统计,目前共有73次因违反征信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的事件,其中超过一半事件被指认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比如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约1/3被指认违反了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办法。  

关于被罚机构,绝大多数是银行(55起),还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起)、企业征信机构(4起)、小贷公司(4起)、消费金融公司(1起)和汽车金融公司(1起)。  

目前对征信违规事项主要有两种处罚方式:  

一是罚款,已有违规事项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到40万元之间,目前罚款总额高超过778万元;  

二是注销备案资质,这针对的是企业征信,已有3家机构被注销企业征信备案资质,原因是它们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实质开展征信相关业务。  

三、产业体系  

1、产业图谱  

这个图是根据《征信业管理》画的,其实征信业的运作流程可以分为三步:  

(1)“信息提供者”在向“信息主体”提供信贷服务时获得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比如是否及时还款的信息;  

(2)“信息提供者”把这个信息给“征信机构”;  

(3)“征信机构”把信息主体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报告等产品提供给“信息使用者”。  

要注意的是,“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可能是同一个机构。比如一家银行既是“信息提供者”,也是对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其向征信机构提供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的目的是其想了解信息主体在其他机构的信用记录,其亦可能是由于受监管要求才报送数据,监管如此做的原因在于增加欺诈者的欺诈成本,降低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有信用的人得到更好的信贷服务。  

2、从业机构  

我国征信业主要有四种子业态: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级和其他信用服务。目前看来,信用评级机构数量是最多的,但是要注意这些都是纳入统计范围的,有些机构没有备案/拿牌照,但在实质上做着个人或者企业征信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征信中心和上海资信这两家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前者运行着央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上海资信由央行征信中心控股,既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又开展企业征信业务,3月2日上海资信还拿到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牌照。  

四、前沿话题  

接下来讲一些大家都很关心的征信业前沿问题。  

1、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  

截至2016年9月初,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8.99亿,其中4.12亿人有信贷业务记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共有13.75亿人,那么有信贷业务记录的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到30%,虽然有70%的人在央行征信系统没有留下记录,但这仍然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系统。  

有很多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例如网贷平台,希望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来了解借款人在其他机构的信用记录,来识别多头借贷、共债。  

但是目前,央行征信系统是只向持牌金融机构开放的。  

理论上,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不是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它能掌握了大量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有理由成为“信息提供者”。  

不过,目前有很多平台在尝试打造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图所示,这个分类不一定严谨,比如央行支付清算协会实际上也是有政府背景,这么划分只是为了展示概况。  

比较尴尬的是,这些平台在业务推进过程中面临着公信力缺失或者强制力不足的“烦恼”,难以推进业务、增加会员数量,而这种平台的发展是很讲究“网络效应”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足够的机构愿意向这个平台共享数据,那这种平台就更难发展。  

理论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发展是有利于甄别借款人多头借贷,增加欺诈成本的,要促进它的发展,要解决公信力缺失的一个方法是下发个人征信牌照。  

2、其他  

(1)个人征信牌照下发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个人征信牌照从2015年8月就有文件说要开展试点,为什么已经到了2017年4月还没下发?  

原因可能主要是基础设施有待完善,这里主要指的是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采集的边界和监管尺度有待明确。  

这种情形下,如果央行作为征信业的行政监管部门发放个人征信牌照,可能会出现持牌机构大量违法的“尴尬”现象。  

(2)征信机构的独立第三方属性问题  

这里的主要关键问题是在“激励有独特数据源的机构加入征信业V.S.防范此类机构的道德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3)央行征信中心的市场化问题  

央行征信中心是我国征信系统的运行机构,从事信贷业务的有义务向其“报送”信贷信息,这是社会征信机构不享有的权利。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央行征信中心的定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但如果不市场化、不成为公司,一方面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在人力资源方面面临瓶颈。  

可如果市场化,市场对其最大的担忧是社会征信机构是否能有跟它一样的权利,不然它的市场化是否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征信机构和其他信用服务机构的盈利问题  

1)前途光明  

信贷需求量大;  

移动互联网技术强;  

法制不断完善,牌照有望下发,公信力有望增加。  

2)道路漫长  

前期投入巨大。  

现阶段公信力缺失,愿意共享信息的机构有限,因此难以收费,只能靠副业输血。  

探索其他业务模式:背景调查、信用修复、信用服务聚合(一站式查询信用信息)、导流……  

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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