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度量和监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场外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业务的快速发展是此次金融危机前金融体系的主要特点之一,这些交易不仅为金融机构带来了较高的杠杆,还使其面临较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ounterpartycreditrisk)。危机中,大量复杂金融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造成抵押品抛售,抵押品价值的下跌导致更多的保证金需求,从而引发了资产下跌、资本减少、资产进一步下跌的螺旋效应。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存在,使人们意识到以前对风险管理的两大误区:一是信用风险不仅存在于银行账户,还有可能存在于交易账户;二是交易账户面临的不仅仅是市场风险,还有可能面临信用风险,而且这种信用风险可能与市场的波动密切相关。因此,其度量既不同于交易账户下逐日盯市等风险度量手段,也不同于银行账户下基于信用风险暴露的度量方法。危机后,国际社会就如何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作为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核心代表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防范措施,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管理和监管规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定义  

与一般意义上的信用风险不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多是对于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类产品而言的,风险具有双向性、不确定性的特征。对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国际上多采用巴塞尔委员会的表述,国内学者也大多基于此进行分析研究。巴塞尔委员会和国外学者给出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不同的定义,比如2006年发布的巴塞尔II中,巴塞尔委员会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在交易现金流结算前的违约风险,CanabarroandDuffie、Picoult均认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合同一方的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约定而造成另一方损失,Gregory认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金融合约中的交易对手在合约到期前违约和不能履行未来支付的风险等。而国内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研究的文章和学者非常少,相关研究也多采用巴塞尔委员会2006年给出的定义。  

结合国际组织和国内外学者的定义,为了更加全面地把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本文将不对风险发生的时间加以区分,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定义为由于交易中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所带来的风险。  


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特征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属于信用风险的范畴,都是债务人违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然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有以下三个特征不同于传统的信用风险,也由此带来了度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复杂性。  

一是双向性。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一种双向风险,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可能面临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在不考虑已经为该合同进行的相关交易的情况下,当前遭受的损失为合同的市场价值与零之间的最大值。如果合同市场价值为正值,交易对手违约时所带来的损失为合同的市场价值;如果合同的市场价值为负,交易对手违约时损失为零。  

二是风险敞口的不确定性。未来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取决于未来合同的市场价值,但未来合同的市场价值是不确定的。仅能够根据相关产品及其标的物价格的历史波动和相关性,模拟市场价值在未来某个时刻潜在的范围和概率分布。通过这种方式,未来的风险敞口表现为未来某一时刻、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的潜在风险暴露值。  

三是风险影响的多样性。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度量中,需要注意相关市场风险和相关信用风险过程的相互联系。度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潜在暴露时,会受到相关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利率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利率衍生品所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估计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时,受到相关信用风险的影响;同时,市场风险和信用彼此之间又会相互影响,即所谓的错向风险(WrongWayRisk)。此外,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时还会面临相关操作风险的影响。  


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度量模型  

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规定了银行可以选择三种模型度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违约风险,分别是现期暴露法(CurrentExposureMethod),标准法(StandardisedMethod)和内部模型法(InternalModelMethod)。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暴露出了巴塞尔Ⅱ框架中关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不足之处。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II.5中指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处理中未考虑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而带来的信用估值调整(creditvaluationadjustments),以下简称盯市损失(mark-to-market)。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使用模型计提交易对手预期信用风险盯市损失的资本要求。在实践中,由于现期暴露法和标准法存在某些缺陷而受到限制,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首次要求采用非内部模型法(Non-InternalModelMethod,简称NIMM)替代现期暴露法和标准法。  

1988年的巴塞尔I中介绍了计算外汇和利率衍生产品的现期暴露法及其风险转换因子,在1995年修订报告中巴塞尔委员会将现期暴露法的应用范围扩展到远期、互换、期权和其它衍生产品,此时的现期暴露法模型已基本成型。2005年,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计算一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违约风险暴露的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并在2006年的巴塞尔II中予以完善。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II.5中提出了信用估值调整这一概念,指出银行应该重视和处理交易对手盯市损失的风险,2010年的巴塞尔III中详细完整地介绍了信用估值调整模型。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采用非内部模型法的咨询稿,详细介绍了非内部模型法模型。  


四、风险防范措施  

在过去,银行采用各种衍生产品对冲了交易头寸的市场风险,而面临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存在于场外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在08年金融危机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表现出了巨大的破坏力。为此,我们不能放松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警惕,采取一系列的审慎监管措施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防止历史重演。  

第一,限额管理和签订主协议(Masteragreement)。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限额管理和签订主协议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限额管理规定交易对手风险敞口的上限,一旦触及阀值,便禁止交易对手从事任何其它的交易。限额管理不仅限制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而且减少了交易对手违约的概率。主协议条款适用于所有交易的子集,包括净额结算和其它形式的双边结算。使用主协议不仅减少了法律协商和信用条款交易事务的低效率,而且通过使用净额结算,减少了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  

第二,提高抵押品和保证金管理水平。抵押品和保证金是风险缓释的重要手段,根据国际掉期与衍生品交易协会的信用支持协议,对交易双方抵押品和保证金管理的具体细节作出了规定。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推出了首个抵押品管理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抵押品和保证金的使用,减少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暴露。同时由于某些担保品可能是交易对手重要的资产,大大减少了交易对手违约的概率。  

第三,引入中央交易对手。中央交易对手指为证券交易买卖双方提供清算的中间媒介,作为每一份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对手而存在。200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总结了引入中央交易对手的优点。首先,通过中央交易对手进行多边结算,减少了交易对手暴露和操作风险;其次,提高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和担保品管理的有效性。最后,提高了衍生品交易市场的透明性。然而国外一些学者也指出引入中央交易对手时存在的问题,Duffi、GandhiandLongstaff文章中指出增加中央交易对手的个数会减少净额结算的有效性,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  

第四,使用交易压缩。交易压缩是指在合约到期前,将大量的衍生品合约替代为少量等价有效的合约。201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指出在信用违约掉期市场减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最重要的结构措施之一就是加速使用交易压缩。在2007年末,交易压缩减少了58万亿名义价值的信用违约掉期合同。InamuraandFukuda指出交易压缩的使用减少了多个市场参与者间未偿付交易的数量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通过交易压缩不仅降低了交易的复杂性,而且减少了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  

第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需要监管机构或银行能够有效的识别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其次能够准确度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际银行和国内银行应借鉴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相关模型,结合自身特点开发出适合的模型;最后是能有效控制风险,当风险暴露超过某一设定值时,管理系统要有相应的措施控制和减少风险暴露。(完)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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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金融学教授,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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