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非洲的客户注意了!官商勾结、银商勾结你遇到过吗?

用视界遇到过很多非洲官商勾结(主要是海关)、银商勾结的案例,这类案例给中国的出口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以下是关于这类案例的一些分析建议。

客户会经常遇到银行擅自放单的案例,同时这类案例还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如买方恶意或蓄意布设陷阱、进口国海关及外汇管理复杂、信息获取渠道闭塞等。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在法治相对落后、商人群体法律意识淡漠、信息渠道匮乏、潜规则盛行的非洲地区,往往使出口商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一)警惕非洲地区不法商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非洲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法治不健全,腐败盛行,社会动荡,客观上导致非洲贸易商群体法律意识相对淡漠,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和长远的经营理念,更多地注重短期利益。在非洲地区开展贸易时,出口商应对两类企业特别注意,一类是中小规模的“皮包商”,这类进口商通常无固定资产,资金流动性差,银行贷款信用额度低,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者,擅长“空手道”。他们往往在前期询盘阶段提出以CIF价出口,承诺给出口商很有保障的交易 条件,如“见提单复印件100%预付”、“D/P即期并由出口商指定代收行”等等,但这些“皮包商”往往不会按时履行承诺而是拖延并观望市场行情,一旦市场行情走低,“皮包商”便销声匿迹或恶意要求出口商给予折扣。这些“皮包商”因前期基本无任何投入(CIF价运费由客户先行垫付)而不会蒙受损失,而出口商往往迫于买家拒收货物会产生高额滞港费用以及转卖货物将面临繁琐手续等不利因素考虑,不得不做出妥协。另一类值得出口商注意的商人群体,就是经常流窜非洲各国、手段花样不断翻新而闻名世界的专业诈骗团伙,他们往往利用各国银行体系监管薄弱、海关操作腐败、公司注册不规范、信息严重不对称等“本土优势”,抓住出口商急于开拓非洲市场的心理,进行不法诈骗活动。

非洲地区法制不完善导致其商业文化中缺乏基本的商业原则约束,而出于对法律救济途径的艰辛与维权过程中将支付的高昂成本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已蒙受损失的出口商不得不再次向进口商做出妥协,接受其提出的种种不合理条件。非洲本土商人群体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获得非法利益,最终受到鼓励,进而开始新一轮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即有状态的维持和延续。

鉴此,信用视界建议客户在货物出运前,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第一,多方面多渠道收集了解买方相关信息,如向信用视界申请海外企业信用报告,或向买方索要其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第二,在签署合同或安排出运前,建议客户与买方进行至少一次正式的电话会谈,通过会谈核实确认买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第三,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并尽量要求买方承担运费或预付部分货款,使买方有所承担和投入;第四,尽量争取较为有利的付款条件,如选择托收或信用证,即使采取这种付款条件,亦应掌握当地银行的基本信息,并在寄单前仔细核对代收行或开证行名称、地址、电话;第五,定期关注我国驻非洲各国使馆经济参赞处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如驻多哥经参处网站定期发布的“黑名单”。

(二)了解并掌握非洲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体系

非洲各国有关进口的各项法律法规繁多复杂,有些发展较为落后的非洲国家没有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客户很难获知其相关法律法规。在贸易实务中,部分西非内陆国家的货物需要经由几内亚湾的邻国港口进口,客户如对相关国别的市场行情和基本规则有所了解,就能从容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如果尼日利亚进口商要求客户出口货物,指定货物运抵的目的港是加纳的特马( Tema),出口商则必须事先要求该进口商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路径,如进口商确定货款的付出行所在地系尼日利亚,则根据尼日利亚海关及外汇规定,对非进口到尼日利亚的货物,进口商将无法通过官方外汇市场申请外汇,那么出口商必将面临潜在的收汇风险。所以,只有对规则有所了解,出口商才能做好事先甄别以及事后应对等各项风险防范及减损工作。

(三)警惕非洲地区官商勾结、银商勾结

非洲地区官商勾结、银商勾结损害出口商利益案件屡见不鲜。如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重要许可文件而无法通关为由要求出口商耐心等待,而海关则在未按规定程序通知出口商的情况下,将货物“低价拍卖”给买方;又如银行与进口商串通,谎称原有支付方式按当地规则无法操作且拒不退单,而要挟出口商变更原有的支付方式等。针对此类情况,建议出口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通报信用视界,以便在第-时问介入寻求救济手段,避免损失。

(四)出口商不应擅自承认或承担所谓“赔偿损失”,而应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

投保第三方出口保险的出口商,应注意了解和把握出口信用保险的操作规则,从保险合同关系来看,保险人定损核赔时,一般会扣除客户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因此,客户擅自承诺抵销或放弃债权的部分,将得不到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偿。尤其在非洲贸易商提出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的要求时,客户擅自做出让步或妥协将无法获得保险人的损失补偿。在存在历史贸易纠纷的拒收案件中,非洲进口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出口商承担“历史贸易纠纷”的赔偿责任,并通常以“从新交易中抵扣赔偿数额”的方式,恶意克扣货款。

从贸易实务看,“出口商承认并承担”赔偿责任,将面临买方继续在法律上扩大索赔金额、在事实上提高抵扣金额等不利局面的出现,并且“承认”还往往意味着对开证行或代收行等付款银行责任的解除。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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