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贸易名,致状告无门

一、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通过B2B网站结识了一家美国的轮胎采购商B公司,A公司通过B公司的网站以及媒体报道等信息,判断B公司是一家规模比较大的采购商,所以一直保持着跟进,并且还派人实地对B买家进行了考察。终于,20109月,收到了B公司经理Jason的询盘,先期采购价值3万美元的轮胎产品。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后,最终已OA60天的付款方式成交。

付款到期日已过10天,A公司仍未收到货款,Jason也失去了联系。B公司的答复更是让出口商困顿,B公司称其并没有发盘,也没有Jason其人。A公司随即把和Jason的往来邮件发给B公司。B公司表示,相关邮件签名和函件中的“ATDI”的确是它们的简称和LOGO图标,但它们的全称是American Tire Distribxxx, Inc.而不是收货人Alaska Tire Distribxxx,Inc.

无奈之下,A公司向信用视界网采购AlaskaTire Distribxxx, Inc.的资信报告,结果显示在美国并没有这家公司,收货地址也是一处用于短期租用的仓库。此时,即使A公司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也将无从下手。“一词之差,谬以千里”!

二、案例解读:

国际贸易中的相关企业在进行业务交流时,通常会使用一个或多个“贸易名”。此时,信用视提醒卖家需要注意,前期一定要做好海外买家资信调查,要注意一个海外买家只有一个法定的企业名称,在往来信函、合同、协议、订单等相关材料中,要求买家使用法定的企业名称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 信用视界提醒中国出口商注意以下情况:

1、国际贸易中通常会使用英语来沟通,因此,对方企业一般会有英文公司名称,此时要判断,英文名称是否是公司的法定名称还是仅用于交流的贸易名称。

中国:不要求内资企业提供英文名称,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必须提供法定的英文名称。

日本:公司在政府部门不使用英语名字注册,日语的公司名在日本是唯一合法的名称,英文翻译及音译名都不被官方认可。

若需了解各个国家对企业名称的规定,敬请致电信用视界客户经理。

2、一家企业有可能使用多个英文名对外联络,而且不作为法定名称的英文名都是企业给自己起的,不乏有“国际”、“控股”、“集团”等字眼,卖家需擦亮眼睛。

3、也有的时候多家企业使用同一个贸易名,如"海尔",但海尔旗下有众多公司,其资本实力和风险大小各不相同;也有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卖家均需要注意。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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