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美国买家恶意拖欠案件的启示

200911月至今的三年间,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以D/A方式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口金属管件。A公司与B公司历史合作记录良好,但B公司从20123月开始停止向A公司支付货款,共欠50万美元。

本案涉及贸易主体不符、《竞业禁止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等多重纠纷,案情较为复杂。美国买家B公司利用A公司法律知识欠缺、英语水平有限和内部管理不力等漏洞拖欠货款。A公司负责人由于对买家过于信任而任人摆布,最后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甚至工厂都将不保的困境。

信用视界提供中国出口商:出口贸易风险无处、无时不在,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前期一定要做好海外买家资信调查,并从以下方面人手,加强风险防范:

A.审慎选择信用交易主体

贸易实践中,销售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面对资质不佳的买方,应尽量采取审慎态度开展信用交易,而非简单地寻找形式上的“合同买方”规避赊销风险。

B.规范签署销售合同,明确各类合同要素

严谨、完整、约定明确的销售合同是信用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若合同初期因为“互惠互信”、“默契共识”而放弃对合同的把握,风险发生时,销售合同非但不能保障客户的债权,反而可能授买方以把柄,使得维权无路,最终落得钱货两空。

C.加强风险管理,警惕买方违约萌芽

贸易实践中,销售方可采取一系列措施避免可能损失的发生,比如缩短付款账期,要求增加预付款比例,协商分批发货等;此外,还应注意保留双方往来信函、邮件及传真等资料,为主张及确立合法、有效的债权做好充足准备。

总之,我国出口企业在贸易合同订立阶段应尽可能明确、完善主要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由于急于赚取利润而怀有侥幸心理。合同中的漏洞很可能被买家故意利用而使出口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出口企业要在大胆走出去的同时谨慎从事贸易活动,维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在国际贸易中获益。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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