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还是自保?

国内A企业是一家大型汽车出口商,通过与B公司的长期合作,顺利打开了俄罗斯市场,使该公司的卡车品牌F得到了当地市场的认可。双方的交易方式中(OA120),明确约定了C公司为B公司提供独立、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第三方担保。C公司是俄罗境内知名的汽车经销商,代理世界多家知名汽车品牌的销售业务。2008年下半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俄罗斯经济造成了严重冲击。大量即将上马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因资金匮乏不得不停工缓建,这也直接导致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卡车销售陷入低迷。2008年底,B公司累计拖欠A公司车辆款700余万美元。

B公司和C公司的资信报告显示:B的负责人是一位华人Z,由Z与俄另外一家公司C共同出资设立,唯一业务就是经销A公司的卡车品牌F。而C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Z。因C公司和B公司同处一个行业,而且C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本向固定资产有限,业务收入构成单一,和B公司实际在一条船上,“担保”已变为“自保”,付款保障已成“水中月、镜中花”。

从上述案件中,信用视界获得如下启示:出口商要求进口商提供担保,这无疑是控制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利于在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时通过追索担保人保障出口商的利益。但本案担保人实际是B公司控制的一家公司,这种担保本质是自保。在出口风险中,自保与担保相比,风险显然要大。因此,出口商及保险人在评估交易风险及买方信用时,若遇有担保的交易,应首先确认担保人的性质,以确保担保的效力。最好的办法,是花费较低的费用向第三方公司购买一份担保公司或保证公司最新的信用报告。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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